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5000001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河集乡暂住登记管理
暂住登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暂住登记。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由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报。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第一百四十条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暂住登记申报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证明;(4)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电子照、纸质照均可;对于申报人未提供的,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及时给申领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章)的暂住登记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