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5150000009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危改户认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相关证明材料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困难户建房维修申请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以及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复核和公示。各乡镇根据农户信息组织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对四类重点对象复核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复核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示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