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515000000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8-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经定性鉴定属于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筹为主,农户自建房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坚持分散分户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二、改造要求。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配套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研究推广低造价、功能好、安全、绿色的农房建造技术,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的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