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19000000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更好地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按照河南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2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适当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650元、450元;财政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325元、225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月845元、585元,确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2024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2100元/月,永城市2000元/月,其余各县1800/月)。
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商丘市民政局 商丘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