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171 | 发布机构: | 匡城镇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标准目录 |
匡城镇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目录
序号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出生 登记 | 新生儿出生登记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新生儿出生登记。 |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父母双方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登记表》,若有其他情况的,按照 《河南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 当场办理/3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 | 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回豫落户。 | 新生儿出生日期不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新生儿出生日期超过6岁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国外出生人员出生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5、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6、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复印件; 8、对于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回豫落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落户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材料。 | 当场办理/3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 | 收养 入户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口。 | 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 |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3、弃婴入院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4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3、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安置方案。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5 | 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入户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已经取得《收养登记证》的家庭。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4、法定监护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登记表》。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6 | 恢复 户口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户籍属于我省的刑满释放人员。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原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释放证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7 |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拟落户我省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不再提交原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没有重复户口的书面声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8 | 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9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 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姓名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3、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 1、对12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2、对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户政窗口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3、对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0 | 更正出生日期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1、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2、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 3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1 | 变更民族成分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 15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2 | 性别变更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具有两性特征的公民实施手术后确定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3 | 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4 | 户口 迁移 | 居住落户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各地根据当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自行界定。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 各地根据当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自行界定。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5 | 迁出市(县)外 | 迁往省外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准予迁入证明。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6 | 省内居民“一站式”迁出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省内居民在省内进行户口迁移并符合拟落户地政策。 | 拟迁入地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经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确认,迁入地户政窗口“一站式”办结。 | 各地根据当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自行界定。 | 3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7 | 户口 注销 | 死亡注销户口 | 正常死亡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公民在常住地正常死亡。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业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8 | 非正常死亡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 2、《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业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19 | 被人民**宣告死亡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被人民**宣告死亡。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死亡判决书》; 3、业务办理人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0 | 参军入伍注销户口 | 户籍派出所 或其他户政窗口 | 本省户籍居民应征服现役或入读军校的。 |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 5 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2 | 居住证首次申领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登记站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人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3、就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10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3 | 居住证换、补领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受理信息并重新制证。 | 1、换领:需持证人将原证件交回登记站; 2、补领: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 | 10日 | 根据《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执行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4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应当办理签注手续: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统称登记站)进行申报; 2、登记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1、居住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当场办理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5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住证申领 |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 1、申领。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证件发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1、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6 | 港澳台居住证换、补领 |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 1、申领。到期换领、证件损坏换领、居住地变更换领的需要交验原件,丢失补领的需要说明情况,核实后予以办理; 2、证件发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7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 | 户籍派出所 | 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1、居民户口薄;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 30日内 | 免费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8 | 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其他原因换领 |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可申请换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1、居民户口薄; 2、原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提交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材料。 | 30日内 | 2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29 |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申请补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损坏的,可申请换领新证。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1、居民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跨户籍所在地市异地办证的,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 30日内 | 4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0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 户籍属于河南省内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可跨户籍所在地异地办理。 | 《申领临时证登记表》。 | 3日内 | 1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31 | 异地申请 换、补领 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户政窗口)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或者丢失的。 |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1、申请人需交验相关身份证件; 2、申请人需要交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 30日内 | 丢失补领40元/证;到期换领2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 公安机关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