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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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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15000000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8-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锚定2035年美丽商丘建设目标,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加强区域联建联防联治,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结构调整,强化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大气污染多元共治新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低于39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4.5%,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9%以内,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禁止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铝用炭素、烧结砖瓦、铅锌冶炼等行业产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清洁运输比例不小于80%)。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产能置换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统筹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焦化行业产能退出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制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排查建立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台账。2024年年底前,完成闽源钢铁有限公司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装备大型化改造。研究制定烧结砖瓦行业整合提升方案,2024年年底前,推动33条6000万标砖/年以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有序退出。对烧结砖瓦企业关停退出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25年之后完成的,不再给予资金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项目退城入园,推动产业相对集中发展。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工作。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动计划,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任务,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因地制宜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切实提升能源低碳高效水平。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7%以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2025年年底前,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以气代煤力度。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厂热力、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替代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2024年年底前,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等方式,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清洁能源替代。2025年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和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四)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民用散煤治理力度,因地制宜成片推进居民清洁取暖改造,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建筑节能改造。2024年采暖季前,保质保量完成5.27万户农村居民清洁取暖改造。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防散煤复烧。对清洁取暖未覆盖的区域,强化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一)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集装箱公铁联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3个百分点,铁矿石、焦炭等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含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持续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653”工程,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加快已纳入规划的重点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商丘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移动源污染管控。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等零排放货运车队或商业化运营。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全部实现新能源化。采取经济补偿、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开展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检查,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建设启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利用黑烟抓拍系统依法监管入境(商丘市)入城车辆。科学制定调整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中重型货车通行路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直机关后勤保障和公务接待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强化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在原有禁用区基础上,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进入禁用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中国铁路商丘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研究出台鼓励夜间加油等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倡导、价格优惠、提供赠品等措施,尽量避免臭氧污染时段加油,引导储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减少日间油气排放。(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商丘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城乡道路、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狠抓全域控尘,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集中露天停车场要高标准硬化。持续推广城区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方式。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市政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逐步推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城乡接合部、国省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城市大型干散货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利局配合)

(二)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存量矿山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在产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推动砂石骨料行业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严格落实矿石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实施清洁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播种、农收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落实秸秆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约谈问责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依法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压实市县乡三级政府属地责任,提前做好依法依规燃放宣传引导工作。强化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合理确定禁放范围,严禁在国家机关驻地、人员密集场所、交通枢纽地区、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等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加大违规销售、燃放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打击力度。(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一)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原辅材料使用量,建立清单台账,指导企业制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工程机械制造、家具制造、钢结构、包装印刷、制鞋、人造板及其他含涂装工序行业,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城市建成区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满足低VOCs原辅材料含量限值。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动态更新有机废气收集设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卸、敞开液面清单台账,实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对达不到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实施限期治理;对重点产生VOCs的工序、设备,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进行二次密闭,做到废气“应收尽收”,达标排放。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等方式收集无组织废气,并保持负压运行。采用集气罩、侧吸风等方式收集无组织废气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鼓励使用推拉式等硬质围挡进行封闭,尽可能缩小集气罩和污染源点的距离。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按照技术规范和检测频次要求,开展LDAR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所有VOCs储罐完成高效、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更换,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产生含VOCs废水的企业,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加快工业炉窑和锅炉深度治理。加强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强化全过程排放控制和监管力度,对于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全市新(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4年年底前,水泥、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8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四)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制定工业炉窑、锅炉、涉VOCs等重点行业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方案,建立整治提升企业清单,重点关注水喷淋脱硫、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微生物脱硝、单一水膜(浴)除尘、湿法除尘脱硫一体化等脱硫脱硝除尘工艺,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等VOCs治理工艺及上述工艺的组合(异味治理除外),处理机制不明、无法通过药剂或副产物进行污染物脱除效果评估的治理工艺,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清洁能源替代、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关停淘汰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对人工投加脱硫脱硝剂的简易设施实施自动化改造,取缔直接向烟道内喷洒脱硫脱硝剂等敷衍式治理工艺。2024年7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4年10月底前未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企业完成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开展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试点。摸清畜禽养殖场氨排放状况,将生猪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蛋鸡设计存栏量20万羽以上、肉鸡设计年出栏量100万羽以上的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试点对象,加强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管理,推进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和恶臭气体治理设施建设。开展氨排放监测监管,试点开展养殖场圈舍、粪污处理设施及场界氨气、臭气排放监测。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酒店等大中型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老旧小区安装高效油烟二次净化处理装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联网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各县(市、区)制定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限、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在全省88个市辖区和103个县(市、区)中排名提升进位措施,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2024年,确保不进入后15名,力争稳居前15名。到2025年,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全省排名较2022年提升5—6位。重点区域乡镇(街道)空气质量全市排名大幅提升,建成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月排名不进入全市建成区乡镇(街道)后7名,非建成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月排名不进入全市非建成区乡镇(街道)后20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三)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秋冬季颗粒物污染应对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一县一策”制定污染过程应对方案,细化应急管控清单,并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统一区域环境执法尺度,常态化开展区域交叉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减排措施标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管控,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继续实施水泥、砖瓦窑行业错峰生产。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建立高效快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调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四)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培育企业台账,明确企业治理任务、完成时间和绩效提升目标,在国家、省规定的重点行业基础上,优先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强化资金、技术、政策帮扶,积极帮助申请国家、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提升方案,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能力全面提升,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管控更有针对性。到2025年年底,全市环保绩效达到A、B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明显提升。对达不到A、B级或绩效引领性标准的企业,秋冬季期间依法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运维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持续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全市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能力。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严格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时段,统筹全市执法力量开展执法帮扶,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持。组织优秀专家团队,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研究。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科研攻关,深化NOx和VOCs减排路径。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精准性。提高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性、时效性,实现每年及时动态更新。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支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一)承接落实价格激励约束政策。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落实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鼓励铁路运价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商丘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行动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等。严格落实《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量化管理办法〉〈商丘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的通知》(商办〔2019〕78号)、《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的通知》(商环委〔2023〕2号)、《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空气质量日考核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商环委办〔2024〕11号)等奖惩办法。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通过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等方式实施激励、惩戒。聚焦蓝天保卫战等重点任务,组织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公开约谈,并取消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

(三)实施全民行动。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做好宣传科普,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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