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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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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200000094 发布机构: 蓼堤镇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目录

睢县蓼堤镇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基本目录事项名称(子项)基本目录事项类型设定依据业务办理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层级省级指导部门目录来源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共服务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我省目录
2生育登记服务证生育登记服务证公共服务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2、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7号)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一)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服务证申领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我省目录
3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行政给付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对村级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计生协审批、备案。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我省目录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行政给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初审)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N/A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行政给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2.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八条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第九条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初审)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N/A
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DE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N/A
7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其他行政权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目录
8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公共服务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9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公共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0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其他行政权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我省目录
11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做好我省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35号 );
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22号)。
失业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2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公共服务1.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个人就业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3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第二条、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4.《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5号)。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5创业服务创业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文件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运营补贴。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
开业补贴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6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服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创业)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7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服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吸纳对象个人贷款额度、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5-10万元掌握。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适当提高各类人群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二)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DE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A
18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19孤儿认定孤儿认定行政确认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父母双方均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0孤儿认定孤儿认定行政确认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1孤儿认定孤儿认定行政确认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2孤儿认定孤儿认定行政确认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父母双方均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3孤儿认定孤儿认定行政确认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4孤儿认定孤儿认定行政确认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父母双方均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5老年人福利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行政给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给付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52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2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行政给付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国家目录
2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审核、发放行政给付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国家目录
30临时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31临时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DE河南省民政厅#N/A
3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政确认《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9〕3号)二、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低保边缘家庭)DE河南省民政厅我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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