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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4-08-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5日
睢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环境治理为主与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台、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四)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县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健委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职责范围内河流水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水利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河流水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等餐饮单位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教体局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城管局负责本县垃圾处理场、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共绿地、绿化带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景区、湖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房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物业小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
(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单位负责;
(二)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三)建筑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工地单位负责;
(四)各类农副产品市场的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由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
(六)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该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
(七)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属地管理负责。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经费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筹资原则,以单位和个人负担为主,各级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宣传、技术培训、监督监测和公共地段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九条 县爱卫办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每年4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蚊、蝇、蟑螂等活动。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爱卫办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统一进行孳生地调查治理、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宾馆、超市、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污水处理厂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度,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并接受县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保障相应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爱卫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县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消杀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办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