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102 | 发布机构: | 孙聚寨乡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中共孙聚寨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核心,推进乡纪委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协助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全乡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二、监督责任内容
(一)乡纪委的责任
1.乡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乡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根据县委、县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向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乡党政班子成员、各基层站所、村级党组织,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指导村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年初,向县纪委和乡党委报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重点,每年年中、年底向县纪委和乡党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2.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力度。严明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3.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乡党委、基层站所、村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逐级延伸。
4.强化正风肃纪,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要对农村“三资管理”、“四议两公开”等制度的执行及农村低保医保、危房改造、征地拆迁、换届选举、集体资产处置、涉农项目建设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坚持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严肃查处。
5.开展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有群众反映、发现有违纪苗头或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及基层站所负责人进行思想教育,要认真提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6.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在区纪委领导下,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发现重大线索迅速上报区纪委和乡党委。落实纪检监察分片联组办案制度,厘清职责,突出主业,把县委、县纪委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规范涉纪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问责追究等执纪行为,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二)村党支部纪检委员责任
1.村纪检委员工作以乡纪委指导为主,负责协助村党支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2.严明党的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对村“两委”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执行党章、廉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3.要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村级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管理、农村低保户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对“三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督促整改。
4.对发现的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整改建议。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乡纪委。
三、工作要求
(一)乡纪委要在县纪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全面认真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二)完善腐败问题的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对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三)按照“打铁还须自身硬”的要求,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该调整的调整,该清理的清理,该查处的查处,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以铁纪打造铁军,以铁腕惩治腐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责任追究
乡纪委要坚持铁面执纪,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毫不留情、决不手软。
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严重顶风违纪搞“四风”,对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发生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都要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对乡纪委组成人员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请托说情,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要从重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