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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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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700000145 发布机构: 孙聚寨乡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孙聚寨乡​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五)户内成年人(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商定变更户主的。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协商一致书面意见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第一百零六条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零八条 除姓氏外,公民的姓名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少数民族公民登记姓名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和有关规定转写对应的汉字译写姓名。少数民族姓名对应的汉字译写中的间隔符用 “.”(GB13000编码“00B7”,GB18030编码“A1A4”)表示。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因加入中国国籍需办理户口登记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栏应填写为中文。第一百一十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 风 俗习惯。第一百一十一条 佛教教职人员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为姓名,并在户口簿“曾用名”项目内登记原姓名。第一百一十二条 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第一百一十三条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 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 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结。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性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不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第一百一十八条 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不得变更其姓名。第一百一十九条 姓名变更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符合姓名变更情形的,应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派出所恢复姓名登记。如当事人拒不配合,可以履行告知程序后恢复姓名登记。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均应填写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以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由本人、监护人、亲属或者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合理年龄范围的出生 日期。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只记得农历日期的,应当换算成公历后填写。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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