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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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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002100000004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宅基地使用情况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09〕40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睢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力争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任务。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涉及各个乡镇、村、组和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如期完成。

    二、工作任务

    在过去已登记集体土地的基础上,本次登记范围为全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5%以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各乡镇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具体到村,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本辖区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审核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的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过程中行政区划边界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中农村户口的认定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集体土地登记中村镇规划的认定工作;房管部门要依据集体土地登记结果,做好农村村民房产登记;信访部门做好稳定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土地登记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四、登记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过程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到依法、公正、公开。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纪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坚持以下原则,其它建设用地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已颁发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要调查清楚,认真核对,规范档案,符合现行政策的,不再重复发证。若发现以前有错登、漏登的,应按规定注销原证书后,方可重新地籍调查,核发新的证书。

    2.坚持“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登记。

    3.农户要求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如当时按《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已实施处罚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如当时未实施处罚的,按法定面积登记发证。超占部分不予登记发证,在地籍调查表中作出相应备注。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存在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完毕;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4)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依法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划新不交旧的);

    (5)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

    (6)在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发证;

    (7)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可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情况属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且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报县政府统一下发确定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做为权属来源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或已建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县政府下发的批准文件,作为登记的合法权属依据。

     7.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土地登记,但应查清情况,各乡镇应以村为单位统一建立集体土地登记台帐。

    五、登记收费

    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以换证和本次登记为名,对已发放的土地证书进行更换。此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任务。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登记收件窗口,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工作,统一协调指导辖区内发证工作。

    (二)及时反馈信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确保登记发证工作合法、有效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反馈信息,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强化责任追究。为保障登记发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具虚假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由出具证明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其它材料、数据不实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附件:睢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睢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徐家修(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  超(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张友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汤本敬(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  平(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振东(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红星(县公安局副局长)

    秦  勇(县建设局副局长)

    徐贤伟(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房管局副局长)

    王东风(县信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张友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汤本敬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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