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900000218 | 发布机构: | 西陵寺镇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西陵寺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入籍(境)登记
第四十二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 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有效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第四十三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第四十四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由本人持相关批准定居材料,在规定有效期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