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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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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510270000017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与标准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睢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550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109        

睢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325号)、《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和《中共睢县县委睢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开发三年脱贫攻坚的意见》(睢发〔20151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县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补充、完善和提高,扶持范围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条 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县(乡)验收、县级抽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提高项目瞄准度、实施精准扶贫。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战略目标。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项目主要用于经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扶贫重大专项、扶贫改革试点及其它方面。

探索实施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项目绩效评价,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二)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竣工后验收),项目实施情况报送,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档案等;

(三)村级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监督、情况报送等。

试行乡级报账制,到户增收项目由乡级组织验收,县级抽查监管。最终达到乡镇实施、乡镇管理、农户受益。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除招标项目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承建责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等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四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和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参考物价因素,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当年项目补助标准,并报省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符合规划要求的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

(四)其它小型公益设施等。

第十二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在未实施过整村推进项目的贫困村及需持续进行提升改造的贫困村中安排,非贫困村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备案材料包括:

(一)整村推进乡、村名称;

(二)××村规划投资总数,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数及工程量、行业部门资金数、社会捐助及群众自筹资金数;

(三)××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备案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村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预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项目位置图等,填写整村推进村基本情况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情况表、整合资金项目情况表等,报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整村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作到:

(一)项目的实施内容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合规、合法;

(四)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

(五)项目工程能够发挥作用、群众满意度高。

第十七条 科技扶贫项目的适用范围: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使用优良品种、开展先进技术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

原则上采取以物代资的形式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优良品种种苗、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宣传培训、建设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购置小型仪器设备、支付专家技术服务费用等,项目建设其他环节所需资金通过自筹解决。

第十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成长型企业(以上需注册满1年以上)、科技推广单位均可承担实施科技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从省扶贫办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及专家,并签订技术依托协议。

第二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申报单位在本县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应当作到:

(一)坚持持续增效的项目长效机制;

(二)坚持扶持到户制度;

(三)坚持项目择优遴选制度;

(四)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范围:

(一)以畜禽、粮油、果蔬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以设施农业、畜牧业、中药材、林业和水产业等为主的特色种植养殖基地项目;

(三)以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为主的旅游、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以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五)以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结对帮扶贫困村增收致富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技扶贫项目备案材料包括:

(一)河南扶贫开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二)××年度省级科技扶贫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四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对象是:对贫困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

(二)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扶持对象贷款1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单笔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标准为年利率3%

第二十七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贴息期限一年。贷款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贴息,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月数)贴息。贷款首末月份不足15天的不予贴息,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贴息。

第二十八条 符合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愿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根据项目单位支付利息单,按照贴息标准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应与当地扶贫、财政部门结合,签订扶贫带贫协议。可选择下列几种方式:a.直接吸纳贫困村贫困户子女进厂务工;b.优先使用贫困村农产品原料并与之签订收购合同;c.优先到贫困村建立各种生产基地;d.为贫困村产业发展提供技术、生产资料、信息等;e.其它与贫困农户建立紧密经济联系的扶贫带动措施;f.为贫困村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应当作到:

(一)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用途)与上报备案的项目一致;

(二)项目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审批程序规范;

(三)项目单位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贫困户受益情况真实;

(四)项目单位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到户增收项目是对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增收致富进行直接扶持的项目。项目的扶持对象包括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十三条 到户增收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带资入股分红,或按照项目统一规划由农户自主实施等多种经营模式发展产业。

第三十四条 到户增收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用于项目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

第三十五条 到户增收项目既可以由一个贫困村单独申报项目,也可以由乡镇统一组织集中连片的行政村联合申报同一类型的项目,还可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等申报项目。每个项目所覆盖的农户原则上要在50户以上。

第三十六条 到户增收项目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扶持资金最高4000元,最低1000元。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十七条 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要融入当地主导产业,实现到户扶贫项目与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有机结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确保扶持资金权益落实到户、扶持措施落实到户,确保农户投入资金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三十八条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作到:

(一)不准扶持非贫困户;

(二)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三)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到户增收项目备案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

(二)河南省××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四十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是在贫困村由农户自发组织成立扶贫互助社,由国家投入财政扶贫资金、农户自愿缴纳一定的互助金和由社会捐助资金三部分组成项目资金,贫困村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必须遵循“不吸储、不分红、不出村、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互助资金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群众有强烈发展致富意识;

(二)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与潜力,村风民风淳朴、诚实守信;

(三)村“两委”班子机构健全,运转有力。

第四十三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贫困村需求情况组织申报,编制实施方案。贫困村村委会负责组建本村互助组织,并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金融部门开设对公账户。

贫困村成立互助组织后,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互助组织章程、成员名单、理事会名单、监事会名单等,交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审验。

第四十四条 创新互助资金运作模式,积极探索县成立互助资金总社,实行县级统管;将互助资金种子金作为担保金存入银行,放大效益;多方筹措互助资金试点资金,实行扩容覆盖等模式。

第四十五条 扶贫****贴息项目重点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贫困村中带贫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县级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以省级专项财政扶贫贴息资金为引导,县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扶贫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出资参与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机制,开展由政府出资、市场化规范运作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试点。

第四十七条 扶贫****贴息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信用贷款贴息扶持。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按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贴息贷款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种、养、加”专业大户贴息贷款总额要控制在本县年度贴息贷款总规模的20%以内。贴息标准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

第四十八条 扶贫****贴息项目由县级项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包括承贷金融机构、贴息方式、发放到户贷款规模和适宜当地贫困户发展的产业项目及其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扶贫****贴息项目由贫困户到政府当年确定的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贷款后携带有关证明到县扶贫办办理****贴息申请。

第五十条 扶贫****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项目农户将贷款本息结清后,将利息清单交至县扶贫办审核后按照贴息标准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农户。

第五十一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和贫困村产业发展带头人。

第五十二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形式:

(一)职业教育:为学习某种技术(能)而参加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二)短期技能培训:为获得某种专项技能而参加的16个月的短期培训。

(三)实用技术培训:为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而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培训。

(四)致富带头人培训:为提高贫困村负责人和致富带头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而开展的一项培训。

第五十三条 雨露计划的培训补贴:

(一)职业教育:对接受省内或省外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进行的生活及杂支补贴。该补贴由学生通过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补助申请,村、乡镇两级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学生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二)短期技能培训:对在“雨露计划”培训基地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学员进行生活及杂支补贴。该补贴由培训基地带相关证明到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报,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学员家庭的一卡通(或一折通)中。

(三)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户劳动力免费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到县财政局进行报账。

(四)致富带头人培训:对贫困村致富带头人进行免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基地向扶贫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报账。

第五十四条 雨露计划项目申报:

(一)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县扶贫办预测当年可补贴人数,根据确定的补贴标准,预留补贴资金;

(二)实用技术培训: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报县级审批后实施;

(三)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报县扶贫办审批后实施。

雨露计划培训资金补贴时间:

(一)职业教育和短期技能培训:每年进行12次集中审核补贴;

(二)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后,即可进行报账。

第五十五条 雨露计划项目备案:

河南省××年度雨露计划培训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五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十六条 建立项目库的基本程序:发布指南、谋划项目、申请入库提交项目建议书、入库上报。

第五十七条 入库项目分为整村推进基础设施、扶贫搬迁、产业发展、就业促进四类项目。其中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增收补助、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等项目。就业促进类项目包括职业教育补助、短期技能培训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

第五十八条 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责任目标、脱贫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重点,参照省上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档逐级报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入库项目条件:

(一)申报主体合格;

(二)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扶贫要求、全县总体脱贫规划、计划;

(三)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有关数据表格、贫困户受益材料等;

第六十条 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确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上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坚持贫困人口受益和遵循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面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县实际的扶贫开发项目。并将试点项目情况逐级上报。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十二条 项目申报、审批主要程序:

(一)项目申报。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资金计划和脱贫工作规划、实施计划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县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项目安排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在申报指南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类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中央、省扶贫开发政策规定;

2.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3.符合全县总体脱贫规划;

4.符合项目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县级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下达项目资金。

(四)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批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虚报、伪造、拆分项目;

(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

(三)除续建项目和到户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重复申报。

第六十四条 如有以上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度、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制等。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县级财政收回资金,交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及时报省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六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产业类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期限。

第六十八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项目申报有关的贫困户参与信息、资金申报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地点、项目监管小组等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九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及监理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类项目不纳入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范围,财政扶贫资金全额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第七十条 基础设施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不高于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复验合格后,及时拨付。

第七十一条 加强对县、乡扶贫系统管理业务培训,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报县项目管理部门。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报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七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

第七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十六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后续管护费用,可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入一定的项目后续管理费用,并鼓励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项目管护机制。

第七十七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

第七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报账手续齐全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报账。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

第八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

第八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八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八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干部、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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