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600000068 | 发布机构: | 周堂镇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户口迁移 |
迁移登记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睢县公安局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睢县周堂户籍人口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即办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设定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所需材料:
户口迁移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 夫妻间投靠 | 1、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 ||
子女投靠父母 |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 ||||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父母投靠子女 |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升学迁移 | 迁出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1、在校期间需迁往外省学校的,需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入户证明; | |
迁入 |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各地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确定2、3项。 | |||
毕业迁移 | 迁出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学校提供的花名册; | 此类户口,一般由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 | ||
迁入就业单位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 ||||
迁入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 1、《户口迁移证》; | ||||
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移 | 迁出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迁入 | 1、 申请人迁出地(省外不需要)和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 ||||
人才户口迁入 |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为其他紧缺人才的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内) | 落户集体户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 |||
挂靠亲戚户口 | 1、 申请人和被挂靠人《居民户口簿》; | 被挂靠人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 |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 工作调动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录(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务工、经商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年限计算方式:申报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之日止,已连续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 | |||
涉军户口迁移 | 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
离婚户口迁移特殊情况 | 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愿迁移,经公安机关告知 |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 1、放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 ||
军人退伍、复员 | 军人退伍、复员在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 1、《居民身份证》; | |||
军人退伍、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 1、《居民身份证》; | 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
军人转业、退休 | 单独立户 | 1、《居民身份证》; | |||
投靠直系亲属(仅限国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 1、 《居民身份证》; | ||||
挂靠集体户 | 1、 《居民身份证》; | 第4条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视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提供。 | |||
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 1、 《居民身份证》;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2003年8月8号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户口 | 1、 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证件;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刑满释放或假释人员申请恢复户口 | 1、 刑满释放的证明或假释法律文书;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撤销失踪判决 |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3、原相关户籍资料(内部核查)。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申请恢复户口 | 原籍恢复 | 1、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1、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 ||
现居住地恢复 | 1、 原始户籍资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 1、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的,可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