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22900000227 | 发布机构: | 周堂镇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3-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周堂镇危房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向村、乡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或采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等形式推举危房改造户,并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推举的危房改造户进行审核,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建设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定为危房改造户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二、调查与审查
1.县级建设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核实申请人所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了解其家庭成员情况、住房危险程度及家庭自筹资金的能力。
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自筹资金能力证明等。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应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更正。
三、认定与告知
1.经审查通过后,县级建设部门应将危房户名单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建设部门应作出书面认定,并报市级建设部门备案。
2.认定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认定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备案与存档
1.市级建设部门应对县级建设部门报送的危房户名单进行备案。
2.县级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危房户的认定结果、验收结果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危房户档案。
五、监管与复查
1.县级建设部门应定期对危房户进行复查,检查其房屋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或保持稳定。如发现危房状况恶化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市级建设部门应定期对县级危房户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公正、准确。同时,应加强对县级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权利保护
1,危房户享有获得危房改造资助的权利。县级建设部门应根据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将危房改
2.危房户享有获得合理安置的权利。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危房户的基本居住需
3.危房户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各级政府应公开危房改造的相关信息,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危房户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危房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危房改造而产生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5.危房户享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如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危房户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责任追究
1对于不按规定程序认定和审核危房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危房改造资助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