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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商丘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征求《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商丘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8-24 16: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市邮政管理局起草了《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2年8月24日至8月30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神火大道169号(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yzglj@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石同力,0370—2785973,152 3700 9218。


  附件:1.商丘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 

商丘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现将《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商丘市邮政业持续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行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但行业发展过快给监督执法带来严峻挑战,已有的法律体系不足以满足商丘市邮政快递业发展和行业监管需要,亟需一份规范性文件,解决商丘市邮政快递业发展和安全问题。

  目前,全省各地市邮政管理局都在积极推动邮政快递管理办法的出台,多个地市已经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南省邮政条例》。

  三、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备案的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

  3.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4.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提高服务水平,在营业场所依法公示服务承诺,向用户免费提供查询服务,规范作业流程,及时妥善投递邮件快件。

  5.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6.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合理规范操作,减少包装废弃物。

  

附件2

商丘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建设、服务、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和快递基础性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推进邮政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快递业发展,可以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科学合理设置区域邮件、快件的集中处理场所和区域收投、配送网络站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智能信报箱、将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报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补贴。

  第八条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鼓励高等院校、商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末端共同服务场所。

  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共同服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第九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延伸乡镇农村网点,健全农村服务网络,对村级邮件、快件收投场所及拓展农村网点的优秀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悬挂机动车号牌,纳入机动车管理;并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管样式,统一编码、统一涂装,喷涂企业专用标识和服务监督电话,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备案情况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车辆驾驶人员驾驶邮政、快递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驾驶证件。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符合尾气排放要求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后,在机动车尾号限行期间不予限行,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法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登记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接受处理。发生严重违法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确需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安全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收寄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并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作出收寄验视标识,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规范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邮件、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邮件、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邮件、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拣和投递邮件、快件。

  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可能造成邮件、快件损毁的方式野蛮分拣邮件、快件。

  第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柜台等渠道,向用户免费提供国内给据邮件、快件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资费标准;

  (二)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三)关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按照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依法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驿站,实现互帮互助,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充电等服务。

  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进行邮件、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依法从事邮政经营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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