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中】关于《睢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
睢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21】12号)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2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在睢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县城规划区内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地上部分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31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24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11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
(二)镇规划区、乡(村)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地上部分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21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15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6.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每平方米2.5元。
(三)睢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收取。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规划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 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首次验核放线结果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供水、供气、供暖公司凭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或减免证明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得办理入网手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之前的建设项目,按水、气、暖分类征收标准补缴后,再办理入网手续。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九条 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凡属国家、
省人民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等)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免缴。
(二)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没有国家、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征收单位一律不得减免。
第十条 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多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暖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供暖中继泵站、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供气调压站、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及城市规划修编。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暖、供气、供水等工
程建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政府领导同意后,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建设项目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程序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关或缩小收费范围,并对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少缴或漏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追缴。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并对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供水、供气、供暖公司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发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前,仍按《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睢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睢政办【2020】45号)执行。本办法执行后,睢政办【2020】45号文件废止。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睢政办【2020】45号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