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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03-10 11:13:03 浏览次数: 字号:

商法政办〔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依法防控。

为全力打赢我市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严峻性和艰巨性,把上级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突出重点领域,严格规范执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做好社会秩序、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价格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及为应对疫情、复产复工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为严格执法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避免过度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三、树立服务理念,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型执法 的理念,主动作为,执法为民,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工作中要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要善于释法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灵活运用行政提示、告诫等方式开展工作,发挥行政执法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梳理疫情防控违法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相关的违法行为。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各类企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执法协助,强化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执法活动,需要其它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在收到协助需求后,应当及时提供协助,不得推诿。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执法。对在疫情防控中发现的属于其他执法部门职责的线索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告知和移交。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联系方式为0370-3390110,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本部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回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的审查工作,发现相关案件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

五、加强法治宣传,提升执法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 规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法规的解读,同时要对疫 情防控期间的典型违法案例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和通报,切实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保障疫情防控执法一线工作相关需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设备和防护装备,并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规范有序开展;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健康检查、业务指导和安全保护,坚决防止带病上岗;要关心爱护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充分保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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