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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睢烟〔2021〕34号 关于印发《商丘市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睢烟〔2021〕34号
关于印发《商丘市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规划辖区零售点布局,营造良好烟草制品经营环境,现将修订后的《商丘市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睢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4日
商丘市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睢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睢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治导向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并公布,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和增加申办材料,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零售点布局公平公正公开,规划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布局规定更富有操作性。
三、动态平衡原则。从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兼顾“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
第九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将睢县辖区划分为: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其他路段、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六个区域。
第十条 城区繁华路段: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具体是:古襄路(南起睢州大道北至凤城大道),和平路(南起解放路北至睢州大道),湖东路(北起拱州路南至睢州大道),湖西路(南起睢州大道北至凤城大道),振兴路(北起凤城大道南至拱州路)。(详见附件1:《商丘市睢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一条 城区一般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内,被列入《商丘市睢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内的区域。(详见附件2:《商丘市睢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二条 城区其他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内,除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以外的区域。(详见附件3:《商丘市睢县城区其他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三条 乡镇(集贸)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4:《商丘市睢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 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其他路段、乡镇区域以外的区域。(详见附件5:《商丘市睢县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五条 特殊区域:东苑社区、西苑社区、南苑社区、北苑社区、老东关社区、农贸批发市场、金亿车城。(详见附件6:《商丘市睢县特殊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城区繁华街、城区一般路段、城区其他路段、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
第十七条 在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八条 在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九条 在城区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0米。
第二十条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撤乡并镇后的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8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8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特殊区域:
一、东苑社区、西苑社区、南苑社区、北苑社区、老东关社区按居住人口数设置,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农贸批发市场、金亿车城按总量加距离模式:
1、农贸批发市场按每100间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2、金亿车城按每200间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二十三条 按总量控制模式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布局标准的限制,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1、看守所(监狱内)等。
2、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
3、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
4、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
二、旅游风景区、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的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工业园区、大型工厂内部每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四、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彩票站、酒吧、台球厅等)。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按照本规划布局标准设定的一半执行。
一、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500平米以上,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的。
三、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
四、在商丘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睢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
五、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
(一)、残障人士
1、申请人依法依规取得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人证(残疾类别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2、依法依规取得残疾人证的残疾人(① 残疾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②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其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的。
(二)、特殊困难户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十二、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十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八、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内,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十九、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二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二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八条 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7:商丘市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3、经营场所位于两个及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的房屋,且该房屋有两个以上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的区域或路段的布局标准为准。
4、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商丘市睢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商丘市睢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2、商丘市睢县城区一般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3、商丘市睢县城区其他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4、商丘市睢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5、商丘市睢县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6、商丘市睢县特殊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7、商丘市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分送:县局(分公司)领导及各科室。
睢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