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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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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25000012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睢政复决〔2024〕11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法规股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3922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2024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在某某店铺某某专营店购买一包花生,后以“涉案产品商品条码69码为6973190400218,但根据GB12904-2008中9.3判定规格可知涉案条码不符附录B中B.2计算步骤中13位代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可知涉案条码末尾校验码为不符,乃造假假冒条码信息且流通市场,违背了条码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或者不立案,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签收。申请人直至2024年1月18日方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未举证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显然已超出上述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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