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210000767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睢政复决〔2023〕18号
申 请 人:鲁某某。
被申请人: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举报是否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限期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行政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关于睢县某某食品店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