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314000076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睢政复决〔2023〕17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责令书面回复、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属行政违法,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关于睢县某某食品部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