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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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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214000076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2-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睢政复决〔2022〕45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26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书》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案涉回复不合法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而案涉回复未援引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被申请人涉嫌故意保护制假售假者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称睢县某某食品店已于20223月18日注销”却未对被举报人(睢县某某食品店)予以处罚不合法:1、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318日注销,《举报书》中涉及的交易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5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2、特别规定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一切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3、涉及举报的食品(生产日期为30 06 2022)无任何中文标注信息、无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内容,此情形是通过肉眼观察即可发现的;且作为经营者,自己的《营业执照》是否被行政机关注销是应当知道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执法程序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囤积居奇、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4、被申请人声称的“县食品店已于2022年3月18日注销”绝对是属实的;同时,被申请人又声称“我局执法人员到注册地实地核查,没发现此店,所在地村委证实该地没有此店”也绝对是属实的;由此,足以证实被举报人当初向被申请人申办《营业执照》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地址)。依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11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44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被举报人实施罚款。被申请人在注销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时未对被举报人实施罚款造成国家罚没款的流失且并未吊销(撤销)被举报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被举报人仍在经营,属于恶意保护售假者:1、只有在具备《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才能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既然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是虚假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址也必定是虚假的[被举报人公示在拼多多平台上店铺(某某食品配料)中《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者名称:睢县某某食品店住所、经营场所:睢县尚屯镇某某村XX号,许可证编号:XXXXXXXX,发证机关: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5日]2、既然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的地址是虚假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地址也必定是虚假的;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恶意骗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处罚: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据前,被举报人提供虚假地址骗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达到了“合法”销售假冒伪劣、不安全食品的目的,被申请人作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签发机关,应当对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含销售不安全食品)实施处罚;如果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被举报人故意逃避监督检查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2条(五)项的规定,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被举报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申请人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导致被举报人逃避了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2、只有立案查处,才能获得被举报人的销售金额(包括售出和未售出的金额);当货值达到相应的金额时,被举报人就会承担刑事责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1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4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第35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5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第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4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辖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首先,从申请人的举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均认可其购买的产品,均是通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完成的交易,表明该经营的店铺位于上海市的拼多多购物平台,实际经营行为发生在上海,并不是发生在睢县,发货地也不在睢县。另外,申请人举报的河南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也不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进行交易,实际经营行为发生在上海实际经营地或者郑州市发货地,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归上海实际经营地或者郑州市二七区发货地等地的市场监督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依法没有管辖权,对申请人的回复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依法不应当撤销其次,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均未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辖区,被申请人很难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调查清楚,从制度的置上也不应当由被申请人管辖。根据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设置看,其仅在自己的辖区内享有调查权利,本案中涉及实际经营主体的核实,产品来源的查处,产品质量的采样鉴定等有关技术问题,被申请人受区域的限制很难调查清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移送有管辖的市场监督部门,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将本案的有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回复没有违法之处,依法不应当撤销。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举报之前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责任,采取的这些措施足以阻止涉案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出现申请人举报的事实是因为网络运营部门及监督部门的原因所致,被申请人无权超越职权处罚。首先,申请人举报的睢县某某食品店违法的问题,因在申请人举报之前,2022年3月18日已经依法注销了该主体,这些个本工商户因注销行为导致其市场主体不复存在,经被申请人去注册地调查在睢县市场上已经没有上述市场主体,被申请人无权对已经不存在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况且,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均未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行政辖区,被申请人依法不享有管辖权,尽管如此,被申请人仍依法向拼多多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发函,请求关闭拼多多上的店铺或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务,被申请人对不在县发生违法行为无权作出超越职权的处罚。其次,被申请人睢县某某食品店的注销已经公告,在能够查到该信息,如果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时审查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开设网店资质,及时关闭拼多多平台上的上述店铺,也不会发生申请人购买产品以及后来举报的事实,显然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申请人举报的睢县某某食品店违法的问题,因申请人在举报之前已经依法注销了市场主体,被申请人无权对已经不存在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本案中涉及的睢县某某食品店违法的市场主体,已经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即2022年3月18日依法注销了,该市场主体已经不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已经被注销的不合法的主体在上海拼多多平台上开的店铺实施行为,在注销之后店铺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睢县某某食品店实施的行为,而是主体违法实施的行为,该行为的实施地的上海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无权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申请人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情况回复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睢县人民政府明查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回复决定。

经查:2022717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交易平台在琦丰食品配料公示营业执照名称为睢县某某食品店)以3元购买1袋俄罗斯老式奶粉。而后以案涉食品无中文标签且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为由,于2022年81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将举报人应得奖金捐送给行政机关所在地贫困环卫工家庭。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于2022年826日作出答复……我局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派出执法人员专门处理此事。通过调查得知,睢县某某食品店20223月18日注销我局执法人员到注册地实地核查,没发现此店,所在地村委证实该地没有此店。我局已向拼多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要求关闭用营业执照办理的网店铺。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另查明,申请人从今年6月份以来,向被申请人举报案件9件;申请人父亲周开礼向国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在12315平台投诉案件14件、举报案件多达192件;从去年12月份以来,申请人父亲仅向被申请人举报案件多达28件;申请人父亲周开礼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1件。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投诉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投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案涉食品无中文标签且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为由,请求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将举报人应得奖金捐送给行政机关所在地贫困环卫工家庭。本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申请人从今年6月份以来,向被申请人举报案件9件;申请人父亲周开礼向国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在12315平台投诉案件14件、举报案件多达192件;从去年12月份以来,申请人父亲仅向被申请人举报案件多达28件;申请人父亲周开礼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1件。从申请人多次购买商品、投诉举报可以看出,其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该调查处理行为及处理结果并不会对申请人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与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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