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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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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09000076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9-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睢政复决〔2022〕23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苏某某举报投诉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情况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追究被申请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一、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回复》,并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投诉举报请求第二、三、四项落实,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调解(被申请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二)(三)款进行相应调解,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相应调解,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予以奖励作出答复,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二、本人于4月14日向其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查询可以得知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均在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相继注销,被申请人在已知申请人与其存在纠纷,其可能要接受调查、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甚至可能存在刑事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将营业执照注销是在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为其充当保护。三、根据被申请人的答复,其依法对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予以注销,而经查询其作为行政机关只有对营业执照处以吊销,并没有将其注销的法律依据。故此被申请人将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予以注销无法可依,无理无据,其行为应被确认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故意刁难消费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积极性,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现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向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你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并依法采取了有关措施,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责任。被申请人依法调取了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对营业执照上信息进行了实际核查,发现在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注册地并未找到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者的住所地也不在商户注册地,被申请人去经营者本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村委反映涉案经营者长期在外打工没有音信,也没有联系方式,无法和经营者取得联系。上述事实就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具体表现。其次,被申请人调查了涉案交易行为的发生地,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实际经营行为地不在睢县,申请人与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之间的交易是通过拼多多平台完成的,发货地是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申请人和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交易行为并未发生在睢县,实际经营行为也不在睢县,被申请人已经将调查的上述事实进行了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三,被申请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和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交易通过拼多多平台完成的,实际经营行为不是在睢县完成的,及时向拼多多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对其交易平台店铺予以关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职责。第四,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了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注册登记,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通过提供虚假的经营地信息,取得了营业执照,该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工商注册登记,是对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依法处理行为,是在履行法定职责。综合以上几点,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有关义务,申请人复议中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明显没有事实依据。二、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调解义务,没有对奖励作出答复,进而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辩进行调解是客观情况决定的,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和违法。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发现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没有找到经营实体,经营者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经过调查在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也没能找到其本人,因长期外出务工,村委会也无法取得联系。而调解必须能够联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面对这种客观情况被申请人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该案件的客观情况决定的,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调解就认定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明显没有事实依据。2、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奖励是因为其举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奖励的规定。首先,根据我国关于有关奖励的规定,奖励需要对案件事实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奖励,本案中由于实际经营地、发货地均不再睢县,经营者无法查到等客观情况,无法对案件事实完全查清,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如果对申请人进行奖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被申请人根据查清的事实,已经向交易平台、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对涉案市场主体进行关停等措施,申请人可以通过当地的市场部门进行举报,通过发货地或交易地的市场部门更容易查清本案的事实,申请人的奖励请求在这里能够实现。三、被申请人撤销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营业执照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帮助逃避法律责任的事实。首先,被申请人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后发现,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不仅存在其经营实体不在注册地址的情况,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也是杳无音信,无法查到其本人的下落,同时涉及实际经营行为也没有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对于申请人举报的事实,无法全面进行调查确认,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在调查中发现,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的情况,被申请人发现该违法情况后,依法对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撤销了注册登记。该行为是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存在帮助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再次,被申请人的撤销注册登记的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的任何权利。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字号被撤销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影响了其权利等均不能成立。第四,被申请人从接到举报,一直在查找实际经营者,但至今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被申请人在没有找到实际经营者的情况下,怎么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又怎样为其充当保护伞呢?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认为帮助实际经营者逃避法律责任等之言,明显没有事实依据,是不成立的。四、被申请人撤销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注册登记的行为合法有效。首先,被申请人撤销注册登记的行为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无权要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撤销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注册登记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并非申请人,且该撤销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因此,其无权要求确认违法,主体明显不适格。其次,被申请人根据查清的基本事实,认定该工商登记是在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发生的,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是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第三,被申请人撤销睢县某某食品商行睢县某某食品店的注册登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被申请人书写注销属于笔误,其实是撤销注册登记,在涉及的法律文件中均显示是撤销不是注销,法律依据也是上述条文。因此,被申请人撤销注册登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申请人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情况回复,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睢县人民政府明查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交易平台分别在豫某食品商行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睢县瑞某商行)和食某配料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睢县某某食品店)以6.87元、8.85元的价格购买藕粉,而后以藕粉厂家没有方便食品的生产资质、根据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厂家从未生产过涉案产品为由,于4月1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必然费用。经过查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情况回复》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核查发现拼多多平台店铺豫源食品商行(公示《营业执照》名称睢县瑞乐商行)、食尚食品配料(公示《营业执照》名称睢县某某食品店)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发现该商户未在注册地经营,电话联系不上该商户负责人。我局依法予以注销……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通报平台所在辖区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该店铺予以关停。你可向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另查明,从去年11月份以来,申请人仅被申请人就提起投诉举报案件多达14件,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件。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投诉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投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藕粉厂家没有方便食品的生产资质、根据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厂家从未生产过涉案产品要求查处该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被投诉举报人赔偿。且本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从去年11月份以来,申请人仅被申请人就提起投诉举报案件多达14件,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件。申请人以较少金额的价款购买产品,然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获得赔偿或奖励从申请人多次通过购买商品、投诉举报,牟取奖励或赔偿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投诉举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举报物质奖励,其向被申请人投诉,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实现消费目的”,超越了作为普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的投诉举报的范围同时,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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