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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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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15000000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关于睢县同晟实业有限公司年产鞋材包装袋260吨、快递袋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关于睢县同晟实业有限公司年产鞋材包装袋260吨、快递袋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环审[2024]6

睢县同晟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422MA9G95BG1F)报来由河南邦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同晟实业有限公司年产鞋材包装袋260吨、快递袋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公司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睢县第二污水处理中心进水标准,排入睢县第二污水处理中心。

2、废气:吹膜和制袋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一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4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关排放建议值的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相关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是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包装材料、制袋工序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分类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 UV 灯管属于危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设置一般固废和危废暂存间分区暂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5、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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