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20000013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3243号提案的答复
路东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学校周边广场舞扰民现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关于治理学校周边广场舞扰民现象的提案非常好,有助于在尊重广场舞爱好者健身需求的同时,保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学生休息权益。根据您的建议,我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加强沟通,探讨合理的应对措施。收到“关于治理学校周边广场舞扰民现象的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门人员,第一时间摸排校园周边广场舞情况,并组织召开治安、交警、巡防、宣教等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该提案办理工作;为更好的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与文化教育、环保、市场监管、民政社会福利等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商讨合理的应对措施。
(二) 采取重点措施,推动和谐治理。一是限制时间。广场舞控制在两个小时之内,早上7点前和晚上9点后不能进行有音乐伴奏的广场舞及文化活动。避免在学生学习和居民休息时间进行;二是限制音量。设定噪音上限,防止过大的音量干扰他人休息,广场舞的噪音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音乐平均音量不超过45分贝;三是限制地点。重点围绕寄宿学校,在校园200米范围内从事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四是加强沟通交流。我局加强与校园周边广场舞组织者的走访和座谈交流,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文明、公德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降低音量,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形成积极配合的良好氛围,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
(三)监督与处罚相结合,确保执行到位。我局加大校园周边巡查力度,特别是早晨、夜间和周末,根据《中华人民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予以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四)齐抓共管,共同开展治理。我局社区民警积极发动学生家长、校园周边商铺业主员工以及街道、社区治安积极分子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入到校园周边广场舞扰民治理行动中,通过协调合作,最大限度的保障校园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睢县公安局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3116007
联系人:刘新建 张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