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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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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29000074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2-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保障性住房分配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6〕60号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睢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睢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1日        

睢县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租售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工作,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豫建住保〔2015〕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豫部队官兵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次租售的房源为产业聚集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租售自愿的原则;

(三)自愿购买、有限产权的原则;

(四)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含驻睢官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家庭为县城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

1.人均月收入不足1200元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3.无车辆、工商登记。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地城市户籍的居民,需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家庭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人均月收入不足1400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3.无车辆、工商登记。

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家庭,两代以上或四口人以上且最小子女十岁以上的可分别申请。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退伍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本县就业满一年以上并经单位和县人社部门认定就业,人均月收入不足1400的人员。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3.无车辆、工商登记。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在我县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经用工企业和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月收入不足2000元)。

2.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3.无车辆、工商登记。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租(购)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和申请家庭的户口簿;

(三)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出具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经核定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六)工商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非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

(七)交通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无车辆证明材料;

(八)房管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成员有无房产、房产面积的证明材料;

(九)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自有住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租赁住房的:(1)租赁私房: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房的房产证明、出租人的身份证明;(2)租赁公房: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房的房产证明、出租单位的法人代码书;

3.借住房屋的:应提供出借人的房产证明、出具借住原因的证明材料、出借人的身份证明。

(十)申报家庭须有两名在职工作人员担保并出具证明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针对第四条申请条件中第(二)、(三)、(四)项,申请材料提交部分参照以上执行,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受理。

(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家庭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时间从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不予受理。

第七条:初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的申请后,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提交联合审核组审核。

第八条:审核。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县房产中心、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工商局、国土局、城关镇、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抽出专人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九条:公示。

(一)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的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15天。

(二)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租(购)房对象。

(三)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在5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3楼,1.2元/平方米/月;4-5楼,1.0/平方米/月;6楼,0.8元/平方米/月。凡愿承租者,一次交一年租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逾期不交者,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及产权比例

(一)公共租赁住房多层出售价格:楼,950元/平方米;二楼,1050/平方米;三楼,1050元/平方米;四楼,950/平方米;五楼,850元/平方米;六楼,75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高层出售价格:楼,1050元/平方米;二楼,1050元/平方米;三楼,1100元/平方米;四楼,1150元/平方米;五楼,1200元/平方米;六楼,1250元/平方米;楼,1300元/平方米;八楼,1350元/平方米;九楼,1400元/平方米;十楼,1450/平方米;十一楼,1500元/平方米。

(三)产权比例个人占80%。

第十二条:抽签。

经公示合格的申请租购房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缴交租住(购买)抽签保证金,不缴或少缴租住(购买)保证金,不得参与抽签。申请人持有下肢一、二级残疾证,视力一、二级盲人残疾证者或申请人夫妇有65岁以上的家庭租、购多层时特殊抽签。对符合条件的驻睢部队官兵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优先安排和其他适当照顾。

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按规定期限缴交了租住(购买)保证金的家庭分别抽取分配房源的先后顺序。

第二次,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第一次抽签确定的先后顺序进行抽取房源的有、无,有者房源号多少。抽不到房源者纳入轮候对象。

第十三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部门及申报人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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