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1024000036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10-2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收信息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425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县城居民居住环境,依据《睢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物权法》、《睢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袁家山实施改造建设,结合本项目实施计划,对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四、签约期限:20141111日至20141120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41024

附件

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证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1.征收主体:睢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3.征收实施单位:睢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袁家山拆墙透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20141111日至20141120日。

(四)下列情况的房屋不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法建筑。

2.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2011年3月2县政府发布停止建房通知后新建房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六)几项具体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绘确定。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付清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后,该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产权即归属征收人所有。

(七)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统一承付被征收人补偿金。

二、补偿与安置

(一)住宅房屋补偿

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1.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2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二)商业门店补偿

商业门店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手续私自改造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

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1.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2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3.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偿,以二楼为基数,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0.5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每户每月给予400元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算。

(五)停业停产损失补助。商业门店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以月为计量单位,以被征收前的实际月租为根据,计算公式为: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金额=月租×补偿期限。补偿期限按三个月计算。

(六)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补偿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七)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现金2000元;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5元。

三、法律责任与义务

(一)征收主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由睢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本框: 2014年10月24日印发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