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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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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40513000036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4-05-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收信息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411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

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县城居民居住环境,依据《睢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物权法》、《睢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老睢中片区实施改造建设,结合本项目实施计划,对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睢县教育体育局

四、签约期限:2014520日至201475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4513

附件

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证老睢中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1.征收主体:睢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3.征收实施单位:睢县教育体育局。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老睢中旧城改造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及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2014520日至201475日。

(四)下列情况的房屋不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法建筑。

2.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2011年3月2县政府发布停止建房通知后新建房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六)几项具体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绘确定。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无能力购房的困难户,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居住廉租房。

3.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补偿金后,不再进行小区住房安置。

4.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付清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后,该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产权即归属征收人所有。

(七)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签定征收补偿合同,统一承付被征收人补偿金与安置。

二、补偿与安置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1)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2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1)房屋调换。征收人在本区域提供安置房,置换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① 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住房建筑面积按11.1比例置换新建楼房面积。

②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住房建筑面积按11.075比例置换新建楼房面积。

③ 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房建筑面积按11.05比例置换新建楼房面积。

住宅房屋面积超出所选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上述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面积小于所选户型面积的,少于部分按房屋交易之日市场价95%结算。

2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补偿金额=(证载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该地块所处区域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单价。

3)门楼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二)家属楼的补偿与安置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1)无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2)有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0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在本区域按被征收房屋的楼层分别置换新房,置换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1)无房屋所有权证按11的比例调换新建房屋。

2)有房屋所有权证按11.05的比例调换新建房屋。

被征收人所选定户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各计各价结算。

(三)商业门店的补偿与安置

商业门店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批准手续私自改造面积按住宅面积计算。

1.沿睢州大道商业门店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①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2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②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③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10%+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在本区域置换商业门店。由于规划设计的因素,被征收人在产权置换时应将新建商业门店户型内的二层一并回购,二层回购价格以开盘价的80%计算。置换面积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①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三证齐全的,按11.1比例置换新建商业门店。

②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证,按11.075比例置换新建商业门店。

③被征收人只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11.05比例置换新建商业门店。

2.沿解放路商业门店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数额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区别计算。

①无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②有房屋所有权证补偿金数额=房地产评估价值×105%+搬迁补助费+速迁奖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在本区域置换商业门店。由于规划设计的因素,被征收人在产权置换时应将新建商业门店户型内的二层一并回购,二层回购价格以开盘价的80%计算。置换面积比例根据被征收人所持证件情况按以下比例计算。

①无房屋所有权证按1:1的比例调换新建商业门店。

②有房屋所有权证按1:1.05的比例调换新建商业门店。

被征收人所选定户型的门店面积超出被征收门店面积的差额部分各计各价结算。

(四)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偿,以三楼为基数,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0.5元。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给予500元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完毕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两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计算。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沿睢州大道商业门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月每间1500元;沿解放路商业门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月每间1000元。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完毕之日起至安置门店交付两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按三个月计算。

(七)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补偿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八)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现金2000元;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5元。

(九)产权置换的顺序,按被征收人腾清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由户主选择。

三、法律责任与义务

(一)征收主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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