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31213000036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3-12-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收信息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睢县老城居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325

睢县人民政府

关于睢县老城居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根据《睢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已履行完相关手续,县政府决定对老城居民区袁山路北段西侧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袁山路北段西侧,睢州大道南侧,民主路东侧,计划征收房屋面积6200平方米,征收户数117户,计划建设安置住房831套,建设安置住房面积78729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期限:项目自启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征收补偿费用已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按《睢县老城居民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执行。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睢县老城居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2.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指导价;

          3.院落土地界定方法及补偿标准;

          4.房屋产权调换方法。

                                                          20131213

附件1

睢县老城居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睢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睢县老城居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袁山路北段西侧,睢州大道南侧,民主路东侧,计划征收房屋面积6200平方米,征收户数117户,计划建设安置住房831套,建设安置住房面积78729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睢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睢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安置于征收补偿原则

1.本次征收先以安置为主,对被征收人就地或就近安置。
  2.本次征收补偿办法: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 

3.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予补偿和安置。

4.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通过后,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政策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宣传发动工作。

四、时间要求  

2013320日至201345日为征收宣传发动阶段;201346日至2013420日为实施征收阶段。

五、征收补偿的内容与标准

1.被征收户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商政〔200632号)进行确认。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平方米(含228平方米),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按照《睢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考虑到本次征收的实际情况,对配合较好,主动签订征收协议的,政府可根据房屋结构考虑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建筑成本费,对于配合不力,无理取闹的坚决予以无偿拆除,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刑事或行政处理。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047号)执行,将房屋结构划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个类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为:平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40-630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85-720元;平房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95-585元;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40-63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360-450元。

3.隔热层的补偿标准: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以下(不含2.1米)按折半面积标准执行;2.1米以上(不含2.1米)安全面积标准执行;1.2米以下(不含1.2米)不予补偿。

4.征收搬迁费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元,过渡安置费按安置面积人均35平方米,每平方米3/月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至安置房建成搬迁为止。

六、安置方案

(一)安置地点

 本次征收就地或就近安置,位于老城居民区袁山路北段西侧改造范围内。

(二)小区规划建设

1.社区住宅楼按6层楼房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139.106.72平方米不等,大、中、小三种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会有一定浮动,建成后以房地产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2.安置楼建设成后外墙统一刷漆,每户安设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窗户、上下水管道、入户电、电话线、有线电视、毛地坪和有关设施接口等。卫生间不安装洁具,厨房、卫生间各安装一个水龙头,基本达到入住条件。小区建成后实行社区化管理。

(三)安置标准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到位。被征收户可自行安置,但个人不得在老城居民区袁山路北段西侧改造范围内新建房屋;凡要求自行安置的,本人必须写出申请,所有属于个人的补偿款归个人所有。

2.被征收户安置房按实际人口人均35平方米确定。

3.征收户安置人员名单凭户口簿、身份证、社会抚养费票据等,实施户籍办事处、派出所、计生办三家名单对照,由镇政府把关,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最后确定安置人员名单,进行补偿安置。

(四)安置条件

1.以户口簿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证明为准,被征收户符合以下条列之一的可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登记所在地和祖居地一直在城关镇的;

2)原户籍所在地的劳改劳教人员、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学生,或者已毕业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的;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若男到女家落户,应迁入户口,并常年在城关镇居住(认定权限在村、乡两级);

4)超计划生育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作为安置对象。

5)按有关政策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登记不在城关镇的;

2)户籍登记所在城关镇但与被征收户无直接血缘关系的挂户人员;

3)婚出和外出招亲的(认定权限在村、乡两级);

460周岁以上的鳏寡孤独老人,或有儿女但不在本地生活,自愿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5)按有关政策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的其他人员。

(五)安置办法

1.谁先办理征收手续,谁先选房,并直接确定楼层及房号,在安置房分配前三天召开被征收户会议,凡不到者,选房号作废。

2.被征收户是五保户老人或者只有女儿但已经出嫁不在身边居住的,本人自愿到乡敬老院生活的,由政府统一安排,其本人征收补偿款归本人所有,不再安置。

(六)安置价格

本次征收安置房安置均价在人均35平方米政策内安置房价格为720/平方米,35平方米以外按建筑成本价计算收取(不得超过建安成本价1050/平方米),按照建安成本价购房的,其购房面积不得超过户均25平方米。

(七)安置程序

1.个人申报:根据本户人口数量和安置面积标准申报户型面积,填写《村民居住安置申请表》,每户所申请户型面积不到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概不予退补且户与户之间不得相互调剂。计划内面积允许分套。

2.被征收户交出钥匙后即进行选房。待所选楼层、户型及面积确定后,在被征收户应得补偿款中,一次性扣除人均35平方米房款部分,剩余补偿款一次性付清,不足部分应在确定房号后十天内交清。

3.分房做到合情合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全程监督。

七、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期限与具体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户凡在7天内将家中东西搬运完毕、写出保证、腾出房屋、交出钥匙,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视为征收结束,可领取房屋补偿款。为加强征收安全管理,房屋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招标的方式选定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进行拆除。

2.被征收户从第8天(含第8天)每推迟一天,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减少30元,砖木、土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减少20元。

3.被征收10天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的,将执行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47好文件规定的附着物最低补偿标准。

(二)凡先办理征收有关手续的,可享受优先选房的待遇。党员、干部、教师、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签订协议、搬迁。

(三)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商丘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047号)执行。

 八、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与生效、执行

 1.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睢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2.征收补偿协议在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它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打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睢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又不搬迁的,由睢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人遗留的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量由被征收人结算。

(三)本征收与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2

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指导价

临时房:每平方米220-240(有门窗)。

钢结构房:每平方米280-300元(含墙体和地坪)。

彩钢瓦复合板房:每平方米220-2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350元(依照高度、有无门窗、质量优劣等按比例计算)。

简易房:每平方米150元。

简易棚:每平方米55元。

  楼:砖混结构300/m2,砖木结构150/m2

, 室外楼梯(含扶手):砖砌、水泥抹面120/m2,混凝土结构160/m2

室外楼梯间:每平方米260元。

  墙:砖墙30/m2,土坯墙15/m2

压水井:140/眼。

自来水管:每户每表拆移补偿500元(含管道)。

居民用电:每户每表拆移补偿100元,动力电补偿300元。

有线电视:每户拆移补偿100元。

  调:每部拆移补偿100元。

  话:每部拆移补偿8元。

乔木移伐赔偿:胸径5cm以下3/棵,6-25cm 20/棵,26cm以上40/棵。

果木移伐赔偿:2年以下(2米以上)5/棵,2-10年(初、中果期)30/棵,11年以上(盛果期)50/棵。

附件3

院落土地界定方法及补偿标准

界定方法: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二层及以上的,院落土地面积小于一层以上楼房建筑面积的不予补偿,大于部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一层的,只计算其房屋占压以外的土地;空闲宅基地依据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填占坑塘造的土地不予补偿;院落外的公共出路不予补偿。

合法宅基地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附件4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可就地或就近选择回迁安置至老城居民区袁山路北段西侧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依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不同各计各价。实行“征一安一,差价互补”的安置办法。为最大利益让利于被征收人,凡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者,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应补交的建筑成本差价和楼层差价,以奖励措施返还给被征收人,即不再找补任何差价。

安置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为毛坯房。水、电按设计规范安装好,有线电视预埋好,留有插座。住房厨卫地面做有防水。

对其他附属物,如地下室、简易房、棚、门楼、厕所等不予产权调换,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