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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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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8250000417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8-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睢县鸿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审批意见:                                               睢环审[2019]43

   睢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睢县鸿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睢县鸿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由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睢县鸿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位于商丘市睢县平岗镇翟吉屯村占地14778平方米(22.17亩),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88万元。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由附近村民用密封农罐车运走肥田,不外排。生产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粉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标准要求;旋转式隧道窑废气经湿式双碱法脱硫除尘+SCNR脱硝系统进行治理,并安装在线监测并与县局并网,最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砖瓦窑行业规定要求;道路扬尘采取定期洒水、道路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区等措施进行治理;堆场装卸扬尘及物料运输粉尘采取安装喷淋装置、堆场密封密闭、地面硬化、封闭式输送、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等措施进行治理,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中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机械噪声,按环评要求将高噪音设备安装在车间内,设备安装时采取基础减振、柔韧性接口减低噪声,并采取合理布局,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煤矸石预处理产生的杂质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合格砖坯收集后定期粉碎重新作为原料二次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重新作为原料二次利用脱硫渣点火煤渣定期收集后低价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2013修改单标准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睢县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70-82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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