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7040000458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7-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
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
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
一、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
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财税[2014]151号。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文件,商发改价调[2017]1号。
四、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五、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