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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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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427000045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4-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睢县鑫海加油站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19]021号
睢县鑫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3X5TUXXK
负责人:王晓玉
地址:睢县西环路与凤城大道交叉口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发现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卸油口密闭不严,油气回收装置对产生的油气不能完全收集,未保持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19〕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我局经法制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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