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228000045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2-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睢县妇幼保健院

来源:睢县网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26号
 
睢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2418505110D 
地址:河南省睢县城关镇老集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德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 11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妇幼保健院在2020年7月9日领到排污许可证后,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进行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年 11月 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2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妇幼保健院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给予罚款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168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2年12月05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