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6210000456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2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
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2〕007号
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HPCR7M
地址:睢县蓼堤镇苗洼村花场院内1号
负责人:杨中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05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生产线上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除尘设施,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年 05月 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0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 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06月10日
睢环罚决字〔2022〕007号
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HPCR7M
地址:睢县蓼堤镇苗洼村花场院内1号
负责人:杨中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05月 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生产线上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除尘设施,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年 05月 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告字〔2022〕00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睢县诚信商砼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 睢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款项缴清后,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睢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