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8230000456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8-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
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
睢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17号
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51968070718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0DR7YIE(1-1)
地址: 睢县匡城乡后亭村
负责人: 马东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正在生产,制坯原料输送带未密闭,降尘喷淋设备未正常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8月11日
睢环 罚责改〔 2021〕第 017号
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
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3251968070718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2MA40DR7YIE(1-1)
地址: 睢县匡城乡后亭村
负责人: 马东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该单位睢县匡城乡孝林新型墙体材料厂正在生产,制坯原料输送带未密闭,降尘喷淋设备未正常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