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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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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411000045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4-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睢县宏达商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睢县网 发布时间:2021-04-11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环罚决字[2021]004号
睢县宏达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L07D4L(1-1)
法定代表人:黄松
地址:睢县尚屯梁庄南地6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生产,喷淋设施正常运行,生产线上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除尘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睢环罚先告字〔2021〕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睢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00000098175043452012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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