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09000009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保险 |
商丘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依据《贯彻落实〈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实行)〉实施方案》,结合豫人社办〔2023〕38号文件。
二、实施对象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三、政策执行条件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目前我市达不到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四、办理流程
达到费率下调标准,省社会保障部门下发降费率通知,市经办机构依据通知执行下调费率标准,参保单位无需申请。下调阶段,不影响待遇支付。
五、实施单位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