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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425000039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4-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2019年4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附件: 单位:万元项 目费率下降省 直0%郑州市50%开封市50%洛阳市50%平顶山市50%安阳市0%鹤壁市0%新乡市20%焦作市0%濮阳市50%许昌市50%漯河市20%三门峡市20%南阳市0%商丘市0%信阳市50%周口市50%驻马店市20%济源市0%巩义市0%兰考县0%汝州市0%滑 县0%长垣县50%邓州市20%永城市0%固始县50%鹿邑县50%新蔡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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