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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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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13000050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2-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保留一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办〔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提供便利,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商政办2017〕127号)和《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睢政办2017〕50号),经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294项,保留13项,其中取消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119项,保留6项。现将睢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保留的证明清单和睢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取消的证明清单、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除涉密证明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是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法定程序报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利用现有证明材料替代各类证明。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

(二)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证明事项取消的,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方便群众办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市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证明,县一级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县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编办(县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睢县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xls

      2.睢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xls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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