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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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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612120000501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12-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睢县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调整部分前置条件及证明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睢政〔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调整部分前置条件及证明的决定》(商政〔2016〕29号)精神,经全面清理和审核论证,县政府决定,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减少县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其中:取消1项、调整为其他职权2项、4项合并为2项减少2项;更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2项;调整后,县政府部门保留133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11项;减少县政府有关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证明信息9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善管”的要求,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审批,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对取消的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证明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二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创新监管方式,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的运行监督。要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构建健全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部门联动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三要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单网融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服务方式,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单网融合的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运行,推进群众办事更加便捷,服务质量更加优良,着力打造一流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睢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1.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2项)

2.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3.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合并为2项)

4.更名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5.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33项)

6.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目录(共11项)

7.取消的证明信息目录(共9项)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单位

备注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调整部分前置条件及证明的决定》(商政〔2016〕29号)

县教育体育局

(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县教育体育局


附件2

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处理决定

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

2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路管理局

调整为其他职权(审核转报)

3

权限内超限运输车辆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附件3

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合并为2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1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

县水利局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3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附件4

更名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更名后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1

权限内砍伐、移植树木(含古树名木),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县林业局

2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批

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或其他设施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城管大队)


附件5

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33项)

一、县民政局(共4项)

001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00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00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00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共3项)

005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其他固定宗教场所审批

006县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

007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三、县公安局(共18项)

00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009外国人在华普通签证延期以及普通签证、停留证件的换发、补发

010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011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01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核发

0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

01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0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016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0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018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许可证审批

019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020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02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022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023机动车登记审查

02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025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4项)

02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027劳务派遣许可

02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029县属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五、县国土资源局(共3项)

030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

031临时用地审批

032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审批

六、县环境保护局(共5项)

0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03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035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036污染防治设施关闭、拆除、闲置审批

037对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共2项)

038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039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八、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办公室)(共4项)

040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划拨土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04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04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

043县规划区内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城管大队)(共6项)

044城市市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045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搭建,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或其他设施审批

046悬挂横幅、张贴宣传品审批

047拆除环卫设施核准

0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049城市设置户外广告审批

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房产发展服务中心)(共1项)

    050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局(共2项)

051非公路标志牌的许可

052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共7项)

053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05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055县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056县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057县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058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059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十三、县水利局(共6项)

060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061取水许可

06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06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06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065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含采砂)

十四、县林业局(共10项)

066临时征占用林地许可

067国有林木采伐许可

06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审批

069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070权限内木材运输许可

071林区生产用火许可证核发

072进入林区证明

073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074狩猎证核发

07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十五、县农业畜牧局、县林业局(共3项)

076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077植物产地检疫

078植物调运检疫

十六、县农业畜牧局(共11项)

079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080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

081捕捞许可证核发

082动物诊疗机构许可

08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08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085兽药经营许可

086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087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核发

088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089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十七、县商务局(共1项)

090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十八、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共12项)

09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092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093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电影审批

09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095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096演出团体设立审批

097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098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099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100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方案审批

101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审批

102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设立审批

十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8项)

103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服务人员的执业许可

104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变更许可

105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许可

10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07放射诊疗许可

10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1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项)

11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12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

二十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项)

11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共3项)

114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11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11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十三、县粮食局(共1项)

117粮食收购许可

二十四、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共3项)

118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县辖区范围)

119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

120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二十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3项)

121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122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此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审批(核准)”项目的子项)

123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二十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共3项)

124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2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26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二十七、县教育体育局(共2项)

127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类中、初等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128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十八、县教育体育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共2项)

12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3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十九、县残疾人联合会(共1项)

131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三十、县财政局(共1项)

13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三十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共1项)

133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附件6

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目录(共11项)

序号

单位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

清理意见

1

县国土资源局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利用审批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证明函

取消

2

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消

3

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外其他固定宗教场所审批

无违法犯罪证明

取消

4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取消

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属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取消

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

取消

7

县民政局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核发

在编人员证明

取消

8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变更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取消

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

县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取消

11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调整为内部

征询


附件7

取消的证明信息目录(共9项)

序号

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或盖章取消的依据

部门意见

1

县公安局

身份信息证明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取消

2

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取消

3

当事人文化程度证明

取消

4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证明

取消

5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取消

6

因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取消

7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

取消

8

身份证丢失证明

取消

9

县民政局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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