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1118000050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睢环责改字〔2022〕026号
 
睢县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422418505110D                         
住址: 河南省睢县城关镇老集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德召                      
我局于 2022年 11月 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睢县妇幼保健院在2020年7月9日领到排污许可证后,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