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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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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270000509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2-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来源: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睢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扶贫、发改会同各乡镇政府及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我县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我县扶贫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融资资金。县政府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扶贫方面的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省、市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凡注明“可统筹使用”的,一律统筹整合安排为财政扶贫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扶贫攻坚计划和项目库安排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整合的扶贫资金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项目实施要求指派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快扶贫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级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县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乡镇、县部门(单位)自行采购。以上限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需要调整的,按照新制度的标准执行。

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扶贫项目,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招投标手续,对具备打捆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投标,以提高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县扶贫领导小组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自觉接受县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绩效考评制度要求,积极准备绩效考评资料,按照时间要求认真开展自评,逐级向上级扶贫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并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不按项目计划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现行扶贫资金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及时修订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

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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