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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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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27000051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2-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睢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睢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睢脱贫指办201759

       睢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睢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20

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招投标和工程完成情况等方面,按照公示公告规定期限,向群众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在扶贫项目资金决策、执行、管理、验收、效益等实行“五公开”,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县乡两级公告公示工作,经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安排协商一致后,由县乡财政部门将资金的分配、安排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县公告公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看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扶贫项目资金覆盖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县、乡、村三级公示”等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一是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乡镇申报情况、县级评审批复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重点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及项目安排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二是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项目实施村民小组的公告公示工作,由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应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户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扶持情况。对建设周期长(两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七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公告公示栏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或广播电视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八条  招标网上公示工作。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招标文号,报县政府招标办公室审批,1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制定网站发布招标信息。

第九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保留时间应在2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项目施工公示牌应从项目启动建设之日起保留至项目竣工验收时止)。

第十一条  对公告公示有疑问,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5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7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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