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27000051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睢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总则
睢财〔2017〕67号
睢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总 则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我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做到零差错的目标,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根据县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睢财【2017】52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一、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范围和内容、年度和对象。
(二)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确定检查时间和项目,并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应在法定人数2人以上。
(三)按法定时限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四)实施检查时,检查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
(五)检查结束,应及时按要求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位加盖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字,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政违法事实,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组长进行初审,之后报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财政监督检查相关时限:
(一)监督检查股实施监督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领导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监督检查股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回复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三、处理与决定:
(一)对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检查组提交处罚处理决定,报局领导审核签字后,及时下达处罚处理决定书。
(二)监督检查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被检查单位对处罚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在复查或复议期间,原处罚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时,如需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警示的,报经局领导审查同意后,交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警示。
四、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国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实施意见》(预发[2011]2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三)《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
(四)《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 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豫财农[2016]194号);
(五)《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4]29号);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办法。
睢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