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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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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71227000051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12-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睢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睢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举报电话运转机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睢脱贫指〔201753

睢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关于印发《睢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举报电话运转机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睢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举报电话运转机制工作制度》已经县脱贫攻坚指挥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3日

睢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举报电话运转机制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和《睢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睢政[2017]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申请了监督举报平台电话:0370-3083938,13937028882(只接收短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督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平台作用,促进监督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集中受理、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举报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组织、协调、转办、调查和督办。

第三条 监督举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受理和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咨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监督举报领导小组由县政协副主席郭爱民任组长、扶贫办主任刘学军、财政局局长王静洲任副组长,扶贫办副主任秦培杰、财政局财监办主任张紫阳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监办,办公室主任由张紫阳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财政局、扶贫办抽调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扶贫资金项目来电来访来信的受理解释工作。

第五条 监督举报工作依照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举报反映各种到户奖补资金不到位问题。

(二)受理群众举报扶贫项目招投标管理不规范,存在围标、串标,违规转包工程等问题。

(三)受理群众举报项目开工不及时、实施进度慢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助对象、未经批准增加投资规模,造成扶贫资金违规使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扶贫项目安排不精准、项目管理不规范、项目未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导致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

(五)查处贪污侵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问题。

(六)受理群众举报通过多头、重复、虚报、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方面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

(七)受理群众举报以争资金、跑项目等名义行贿受贿,插手扶贫工程项目,在扶贫贷款、项目实施中吃回扣、拿“红包”,资金发放中索要“跑路费”“辛苦费”等问题。

(八)受理群众举报在扶贫建设项目发包、扶贫物资采购等环节索要回扣、收受好处费,利用审批权或资金发放权违规收费等问题。

(九)受理群众举报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扶贫项目出现“豆腐渣”工程或烂尾工程,给脱贫攻坚造成较大损失等问题。

(十)受理群众违反财经纪律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将专项扶贫资金挪作他用等问题。

(十一)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

第六条 工作基本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做好群众举报工作;

(二)讲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受理投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举报内容。

第七条 受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听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热情有礼、耐心解答,使用文明礼貌和规范用语;

(二)对投诉举报内容,必须询问清楚,详细登记台帐,文字表达言简意赅、准确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于当日进行分流、转办;

(三)对群众举报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负责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催办和归档,对未按规定期限反馈的案件至少催办一次,否则,与案件接收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受理办理

第八条 受理

(一)监督举报工作由受理人员按上班时间人工值守。

(二) 受理人员对来访、来函、互联网等形式投诉、举报的,应于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登记。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或属于其它部门管辖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咨询、举报,并主动告知其相关联系方式。

第九条 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咨询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即予以答复;一时确实难以答复或答复不清的,经查阅资料或请教相关人员或部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回复咨询人,并跟踪回复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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