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326000021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3-2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睢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睢交字〔2021〕24号
睢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道路运输管局、执法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站双随机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联合惩戒的原则。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双随机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常上路上航巡查、安全生产巡查、执法取证等不适用“双随机”抽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范围、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六条 各股室应当根据各自监管领域和职责权限,建立随机抽查各类市场主体的名录库,以监管检查项目对应的市场主体,编制分类码。
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执法类别、所属部门、岗位职级等内容。并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对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检查机构实施双随机抽查应当采取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呈报部门负责人。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