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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18000021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随机一公开

关于印发《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度)》的通知

来源:睢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睢人社营商20212

 

关于印发《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8日


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管检查行为,提高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文明执法、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随机抽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按程序批准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事项,一律不得入清单。随机抽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政府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承担行政监管检事项的职能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相关职能室,负责本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动态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同步建立专家名录库。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系统和数据的对接,并协助相关职能室具体开展抽查活动。

第六条 进入名录库的检查对象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监管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名录库,确保不遗漏;严禁将不在监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列入名录库,确保不越位。

第七条 进入名录库的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检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必要内容要规范名录库人员的推荐、审核程序,确保执法检人员业务熟练,有效履职。

第八条 各职能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监管实际,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并实施。按照政府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下一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

年度计划要对检查内容实行全覆盖,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的内容和时间、抽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公示、对执法检人员的要求等。年度抽工作计划应提前编制,于每年的1月份发布,可根据工作实际年中动态调整。

第九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抽取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和执法扰民。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将随机抽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有机结合,根据监管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确定随机抽查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所属区域、隶属关系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人员。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前不设定约条件,随机抽取检对象、选派执法检人员。

第十一条 可以采取实地核、书面检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采取实地检查的,执法检人员应随机选派,每次选定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工作人员和检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需记录在案。检查结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单位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执法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到位。

第十五条 按照“谁检、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按要求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检人员将抽查结果录入级抽查平台,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依法不予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执法检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随机抽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调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十八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以及上级部门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所需费用由实施随机抽的主体按规定列支,不得向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ー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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