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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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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1200000359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制度

睢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睢工改办(2020)14号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睢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睢工程改革办〔202014号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睢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已经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0日


睢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参与全部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人防、气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参与部分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具体负责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

自然资源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复核工作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人防部门具体负责项目所属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和已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已经本部门设计审核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查、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联合验收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牵头部门应根据申请验收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参与该项目验收的联合验收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 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阶段实施的单位工程、分期建设的群体工程,经牵头部门相关联验部门同意,可视情况申请分项或分期联合验收,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满足现场勘验和正常使用条件;

(二)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完成;

(三)建设单位应提供书面承诺,确保工程全部建成后完成整体验收

分期验收不包括人防工程。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申请联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已完成规划和施工设计文件的全部建设内容,且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三)已正式通水、电(弱电)、气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条 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按照“一张表单”整合申报资料的要求,制定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依法确定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条 房屋建筑工程达到联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表”一张表单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竣工验收、消防、土地、规划、人防、气象(特定场所)等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事项并提交相关电子版资料,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所有验收申请不再分发至相关部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资料审查

第十条 资料审查依照“统一受理,同时上传,对口审查”的原则进行,涉及的各部门严禁设置前置条件。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取消纸质申报材料,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

第十条 各联合验收部门在并联审批平台收到资料后,应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或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如认为项目工程不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在收到资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现场验收的依据并反馈至市并联审批平台

第四章  现场验

第十条 符合现场验条件的项目工程,牵头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的时间、地点,并提前一天通知相关联合验收参与部门。
  联验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联验时间、地点按时参与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与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场验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概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配合联验部门做好验工作。
  第十条 联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进行各项验收。

第十五条  涉及联合验收的部门不得单独进行验收,凡单独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现场验时限: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10万平方米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对不直接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且能通过事后监管落实的问题,可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到位现场验收部门统一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中存在仍需复验的问题,联验部门应当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其中整改期限应建设单位确定)。复验时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且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整改完毕,逾期可视为整改不合格。

验收整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联合复验。

第五章  办结告知

第十条 相关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自现场勘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结通知书》,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或按建设单位要求邮寄送达。

经联合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有关程序)的项目工程,相关联合验收部门必须在专项验收文书中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法定依据。

第十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提供书面验收意见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建设单位整改等原因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但有关验收部门向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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