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睢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002100000559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0-02-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法规文件

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设讲师、高级讲师。实验专业中、高级职务设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讲师、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高级讲师、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

  三、本条件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制定。

  四、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在上述学校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申报、评审条件,结合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申报评审。

  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2、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或1981(含)年以前正规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法,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的能力,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

  (2)系统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及备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学生成绩等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教学效果综合评估良好以上(其中至少1年为优秀)。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教学管理工作,育人效果显著。

  (3)组织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良好效果。理工类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实习、设计、调查等)累计不少于5个月,文史类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2个月。

  2、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同时另有1篇论文获市以上优秀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3)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同时作为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4)公共基础课教师、职业中专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在市以上教育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交流论文3篇,其中1篇获市以上优秀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破格申报人员具备2条):

  (1)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厅、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或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并获二等奖以上;或独立制作的教具(含教学课件)获市一等或省二等奖以上;或在市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汇演、汇展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市以上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及艺术、体育比赛等活动获二等奖以上,且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二)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更新教育观念和知识结构。

  (2)系统担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及备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学生成绩等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兼职教学的校级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教学管理工作,育人效果显著。

  (3)治学严谨,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成果。教学效果综合评估优良以上(其中至少两年为优秀)。

  (4)主持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良好效果。理工类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基地的工作实践(实习、设计、调查等)累计不少于5个月,文史类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2个月。

  (5)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学科建设和教研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师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是本学科(专业)的骨干。

  2、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

  (2)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同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市、厅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3)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同时参编省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4)公共基础课教师、职业中专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同时另有2篇论文获市以上优秀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在同行专家认可的、较高档次的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

  3、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破格申报人员具备2条):

  (1)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或获得市以上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称号;或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受到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

  (2)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或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市(厅)一等或省二等奖以上;或独立制作的教具(含教学课件)获省一等奖2次以上;或在省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汇演、汇展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及艺术、体育比赛等活动获二等奖以上,且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破格人员除学历要求外)、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文科限独著,理工科限前两名(破格申报人员限第一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省辖市","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1998]11号)同时废止。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